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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720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李秀英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捌拾元,及其中
    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一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2年9月3日、90年8月29日開始
    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
   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
    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
    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
    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
    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
   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    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
    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
    (以下同)89,380元,及其中本金88,712元未按期繳付。
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,帳款尚餘89,380元及其中
    本金88,71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
    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
    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
    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  ㈢又聲請人「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民國91年4月26日
    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「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;又國
    泰商業銀行於民國92年10月27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合併而
    消滅,存續銀行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。聲請人並奉主管機關
    核准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,法定代理人為汪國華。爰依
    法聲明承受訴訟,敬請惠准為禱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3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李曜崇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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