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(2025-12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6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68號
原 告 劉惟智
訴訟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
被 告 臻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少澤
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
複 代理人 張鈞棟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當事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2
月1日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月29日宣判,茲因本件尚
有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爰裁
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建志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