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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5-12-18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8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4號
聲請人即債  張金芳(原名:張妘秀)
務人                

代  理  人  鄭鈞懋律師

相對人即債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王姍姍  
相對人即債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
相對人即債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


相對人即債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代  理  人  黃心漪  
相對人即債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

相對人即債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  
相對人即債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相對人即債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○○○○○ 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○○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○○○○○ 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○○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宮文萍  
相對人即債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代  理  人  顏嘉瑩  
相對人即債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相對人即債  黃金蓮  
權人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。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:一、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
    財產之處分方法。二、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。三、不易變價之
    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」、「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,得
    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
    通知債權人」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、第121條第1
   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
    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
    序終結之裁定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
    分別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以112年度
    消債清字第9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有前開裁定書一份
    附卷可稽。再查,本件清算財團如附表所示,已經通知各債
    權人無意見,並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解約
    金新臺幣27,543元解款到院,分配予債權人。故債務人清算
    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分配完畢。
三、因本件清算程序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,故清算財團之分
    配由本院為之,清算財團變價所得經製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
    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等,由本院公告並送達各債權人及債務
    人,於確定後分配完畢,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、
    聲請人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分配表公告、相關通知函
    稿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是清算財團既經分配完畢,爰一併
   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,
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
附表:(貨幣單位:新臺幣元)
編號 財產明細 備註 1 高雄二苓郵局存款: 151元。 分配比例過低,不敷財團費用,返還債務人。 2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: 27,543元。 扣除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後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債權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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