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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(2026-03-12)

消費/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5號
聲請人即債  郭永紳
務人                



代理人兼管  黃千珉律師
理人
相對人即債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林煥洲  
相對人即債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代  理  人  陳冠翰/張簡旭文

相對人即債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王德龍  
相對人即債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    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         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 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(下稱消債條例)127條第1項、第2項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債務人因繼承而公同共
    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(面積1,392.91㎡,權利範圍
    285/10000)、708-1地號(面積0.07㎡,權利範圍285/10000
    )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,分稱各地號土地),及其上同段
    25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0號,權利
    範圍全部,下稱系爭房屋,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),
    債務人應繼分現值新臺幣(下同)46萬2,190元、前繳納之
    必要費用5,000元,此有債務人陳報狀、稅務T-Road資訊連
    結作業之財產、所得查詢結果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
   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、高雄市稅捐稽徵
    處三民分處函文、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地政事務所函文暨
    所檢附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在卷可稽,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
    財產僅有系爭房地債務人應有部分交易價額46萬2,190元、
    前繳納之必要費用5,000元,因未支出變賣程序費用,故而
    轉為案款一併分配予債權人,以上合計46萬7,190元,業經
    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,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
    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(因分配後無剩
    餘,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),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
    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余如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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