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(2026-06-08)
其他/待認定
KSDM
2026-06-08
案號: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954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劉珮如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5年度執聲字第86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劉珮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罰金
新臺幣貳萬柒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劉珮如因犯竊盜等罪,先後經判決確
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第51條第7
款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
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有二以上裁判者,依
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分別定
有明文。次按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罰金
者,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,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,定其金
額,刑法第51條第7款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,先後業經法院判處如
附表所示之刑,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,有法
院前案紀錄表、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。經核受刑人所犯如
附表所示各罪,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
,應予准許。爰衡酌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時間橫跨於民國11
4年1月至同年8月,且所犯竊盜罪(共二罪)及侵占離本人
持有之物罪(一罪),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行,然犯罪手
段、情節不同,其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漠視態度及對於社
會整體之危害程度等整體犯罪情狀、刑罰之邊際效益,暨受
刑人表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等一切情狀,定其應執行之刑
如主文所示,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,諭知易服勞役之
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
條、第51條第7款、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茲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吳良美
附表:
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(民國)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、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、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8,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 114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616號 114年7月4日 同左 114年8月21日 2 竊盜罪 罰金新臺幣10,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 114年7月4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092號 114年12月22日 同左 115年1月28日 3 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罰金新臺幣15,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。 114年8月7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603號 115年1月15日 同左 115年2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