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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KSDM 2026-06-08 案號: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680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 刑  人  張世傑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5年度執聲字第5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張世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
徒刑玖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張世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判
   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第51條
    第5款,定其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
    裁定等語。
二、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有二以上裁判者,依第
    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
    ,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: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
    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
    逾30年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
    定有明文。
三、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,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
    情,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。爰於法律秩序理
    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,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與
    罪質、犯罪時間、犯罪情節、侵害法益、對社會之危害情形
    、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、刑罰經濟的功能
    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,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
    意見,定其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雖已執行完畢,然此應
    由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,再予以折抵扣除
    ,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
    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毓琪


         
附表:
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(民國)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註     法院、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、案號 確定日期  1 竊盜 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11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649號 114年4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649號  114年6月4日 橋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165號(已執畢) 2 交通過失傷害 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78號 114年6月30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78號 114年6月30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909號 3 交通過失傷害 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510號 114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510號 114年12月10日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79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