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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2026-06-04)

其他/待認定 KSDM 2026-06-04 案號: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簡字第2732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鍾珮菁




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(115年度毒偵字第84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鍾珮菁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「114年1月4日
    」更正為「115年1月4日」、第9行「住處」刪除;證據部分
    「被告鍾珮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
    檢體監管紀錄表(檢體編號:0000000U1009)」分別更正為
    「被告鍾珮菁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坦承不諱、濫用藥物尿
    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(檢體編號:0000000U1009)」
    ,並補充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
   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鍾珮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,
   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出所,有法
   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。依此,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
    畢釋放後,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,檢察官依
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,自屬合法。
三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
    二級毒品罪;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第二
    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
    規定,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後,考量施用毒品
    乃自戕性並為病患型犯罪,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
   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   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    書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
    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燕枝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毒偵字第843號
  被   告 鍾珮菁




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
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鍾珮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
   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
    ,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為不起訴處分
    確定。詎其仍不知悔改,復於前開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
    後3年內,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115
    年1月1日晚上某時許,在高雄市大寮區某處公園,以將甲基
    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入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
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14年1月4日2時55分許,在高
    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號住處前,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查,
    經徵其同意採尿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
    陽性反應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鍾珮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
    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,確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
    非他命陽性反應,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(檢
    體編號:0000000U1009)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
    心尿液檢驗報告(報告編號:R00-0000-000)各1份在卷可
    稽。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。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犯嫌
    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
    二級毒品罪嫌。
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
   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謝長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