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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M 恐嚇取財等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KSDM 2026-06-08 案號:易緝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易緝字第15號
公  訴  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林永全


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5年度偵字第
17955、2655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  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林永全(下稱被告)、張簡伯憲、張簡麗卿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「國仔」之成年男子等人,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,於民國94年間組成「擄鴿勒贖」集團,推由張簡伯憲在高雄縣大寮鄉義仁村山上處,架設網鴿網架,竊捕他人之參賽信鴿,又為逃避警方追緝,被告或張簡伯憲向吳美鳳、蘭承吉、戴清山、林宗、林炎淇等人借用或收購其等之郵局帳戶存摺,作為人頭帳戶,以隱匿恐嚇取財之不法所得。俟張簡伯憲竊捕得賽鴿後,被告、張簡伯憲及綽號「國仔」之男子,分別在高雄縣大寮鄉義仁村等處,輪流以門號0000000000號植入零碼機、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,根據賽鴿腳環上所載之鴿主電話號碼,撥打電話予鴿主林文忠等人,對其恫稱:賽鴿在我手上,如要取回,須以每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至2,500元不等之金額交付贖款等語,並提供向前揭人等借用或收購之郵局帳戶帳號,供被害人匯付贖款,致鴿主林文忠等人因恐無法取回賽鴿,心生畏懼,分別將贖款匯入吳美鳳等人之郵局帳戶內,再由被告、張簡伯憲或張簡麗卿提領前開贓款朋分花用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
    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
    查,被告業於106年6月26日死亡一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
    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本件公
    訴不受理之判決。
三、又本案既因被告死亡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,則臺灣高雄
   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195號針對被告移送併辦
    部分,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,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
    ,附此敘明。  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俊宏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婉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