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M 竊盜(2026-06-08)
其他/待認定
KSDM
2026-06-08
案號:審易緝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審易緝字第17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清水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8年度偵字第17746
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30
3條第5款定有明文,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,得不
經言詞辯論為之,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。
三、經查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後,業於110年12月17日死亡,有戶
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說明
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都韻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史華齡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108年度偵字第17746號
被 告 吳清水
上被告因竊盜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
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吳清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0
8年7月23日17時2分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「亨利王
大廈」後方,持其隨身攜帶客觀上可作為凶器使用之螺絲起
子1支,挖拔竊取亨利王大廈各住戶共有之汙水道孔蓋3個(
共價值新臺幣300元),得手後後逃離現場。嗣亨利王大廈管
理委員會管理室主任陳世澤發覺失竊報警,經警調閱監視錄
影,始循線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吳清水供承不諱,核與證人陳世澤
於警詢時所證述情節相符,並有監視錄影擷取相片、現場照
片共6張在卷可資佐證,被告犯嫌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
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
此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 永 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