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M 公共危險(2026-06-08)
其他/待認定
KSDM
2026-06-08
案號:審原交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審原交訴字第4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文宗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(115年度偵字第1839號) 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按「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,
已足認定其犯罪者,得因檢察官之聲請,不經通常審判程序
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」、「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經被告自白犯罪,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,得不經
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」,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
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案被告陳文宗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
,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(見審原交訴卷第44頁)
,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,已足以認定其犯罪,宜以
簡易判決處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,裁定
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
法 官 郭振杰
法 官 許瑜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林君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