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(2025-10-0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2025-10-01
案號:附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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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1460號
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訴訟代理人 葉穰嫻
被 告 孫紹桓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孫紹桓被訴竊盜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
日以114年度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在案。原告萊爾富國際股
份有限公司則於114年9月24日具狀送至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,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收文戳章等
在卷可憑,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,被告所
涉上開刑事案件既經本院判決終結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
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至本件雖經駁回,惟僅係程序判決,並無實體效力,原告仍
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,併此指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億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,並應於送達後
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簡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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