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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偽造文書等(2025-10-20)

刑事相關(公司角色待確認)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-10-20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55號
公  訴  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簡琮薇

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2211號)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,經
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並判決
如下:
  主 文
簡琮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 實
一、簡琮薇為銓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,負責處理址設高
  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聯宏五福商業大樓(下稱系爭大樓)
  管理費之代收、支出,及保管管委會存摺、印章、編製各月
  份財務報表,為從事業務之人。詎簡琮薇竟利用負責該大樓
    管理服務及財務收支,並製作帳冊資料交予管理委員會主任
    委員之機會,基於變造及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之犯意,於民
    國112年8月13日,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兼管理委員會之代
    理主委歐福強(主委嗣更換為王健翰至114年6月10日止,現
    該大樓無主委)要求其提出大樓存摺及財務報表時,將其事
    先以不詳方式變造如附表一內容所示系爭大樓管理委員會名
    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帳
    戶)之存摺內頁(其中112年6月15日至112年7月10日期間之往
    來明細及結存均為不實),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不實之
    「2023年管委會財務報表」(當月底銀行餘額均與各月份實
    際金額不符),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圖檔、照片交予不知
    情之歐福強而行使之,足生損害於系爭大樓全體住戶及歐福
    強查核財務資料與財務管理之正確性。
二、案經歐福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
   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  理 由
壹、程序部分
一、被告簡琮薇所犯者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
    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且非
    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,而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
    述,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
    後,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,是
    本案之證據調查,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,不受同法
    第159條第1項、第161條之2、第161條之3、第163條之1及第
    164條至第170條等規定之限制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簡琮薇於本院審判中坦承不諱(本
    院訴字卷【下稱本院卷】第152、161頁),核與證人即系爭
    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歐福強、王健翰分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
    大致相符(偵卷第43至45、75頁、本院卷第122頁),並有
    被害人提供之大樓公款存簿(警卷第13至18頁) 、告訴代理
    人歐福強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(警卷第18至19頁)、被告
    傳送予歐福強之存摺內頁圖檔及財務報表照片(警卷第19至2
    0頁)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
    本資料、明細(偵卷第33至37頁)、系爭大樓財務收支報告表
    (偵卷第49頁)、存摺收支狀況(偵卷第51至61頁)、現金繳納
    管理費未登記說明(偵卷第63至67頁) 、系爭大樓固定支出
    明細(偵卷第69頁)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3
    年1月15日提供之臺灣企銀新一代端末系統螢幕印表、取款
    憑條(偵卷第19至31頁)等在卷可佐,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
    核與事實相符,應可採信。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堪予認
    定,應依法論科。
二、論罪科刑:  
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、變造
    私文書罪。其偽造、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,則偽造、變
    造之低度行為,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被
    告雖就系爭大樓存摺內頁及財報報表支出、收入之款項分別
    有變造及偽造行為,然究係侵害同一法益,各行為之獨立性
    極為薄弱,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,在時間差距上,難以強行
    分開,在刑法評價上,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,合為包括
   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,應論以接續犯。又被告前開所為
    應評價為一行為觸犯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
    ,為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,從一重論以
  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。  
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,變造系
    爭大樓帳戶存摺內頁並依之製作內容不實之財務報表,提供
    告訴人代理人歐福強查核行使,辜負系爭大樓全體住戶之信
    賴,並致生損害於系爭大樓全體住戶、歐福強查核財務資料
    與對於大樓經費管理之正確性,所為應予非難。兼衡其素行
    、本件犯罪之手段、情節、所生危害、被告之智識程度、家
    庭生活、經濟狀況(涉被告個人隱私,均詳本院卷第167頁
    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,
    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一日之標準。
三、沒收:
  被告變造、偽造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私文書,已行使交付予
    時任系爭大樓代理主委歐福強,非屬被告所有,爰不予宣告
    沒收。
四、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:
  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有製作不實財務報表之行為,涉有商業會
    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以不正方法,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
    結果罪嫌。惟按本法所稱商業,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;其
    範圍依商業登記法、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,商業會計法
   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案被告雖係受系爭大樓委託擔任管
    理服務及財務收支,並製作財務報表資料內容交予管理委員
    會查核等工作,惟系爭大樓係屬一般之公寓大廈,並非係以
    營利為目的之事業,且大樓之管理委員會亦屬依公寓大廈管
    理條例之規定所成立之機關,是依法規目的解釋,本案應尚
    無商業會計法之適用,此部分檢察官起訴書之論罪容有誤會
    。本院本應就此部分諭知無罪,惟因此部分倘成立犯罪,即
    與上揭論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,爰不另為
    無罪之諭知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判決
    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嬿如提起公訴,檢察官洪瑞芬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 陳銘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雅雯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5年以下有
期徒刑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
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
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
附表一(被告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內頁部分)
編號 支出  存入  餘額/結存   正確 變造 正確 變造 正確 變造 1   112/6/15 5,100元 蘇珍玉 112/6/15 5,100元 蘇珍玉 112/6/15 6,457元 112/6/15 959,787元 2   112/6/15 6,092元 蘇珍玉 112/6/15 6,092元 蘇珍玉 112/6/15 12,549元 112/6/15 965,879元 3   112/6/15 24,842元 蘇珍玉 112/6/15 24,817元 蘇珍玉 112/6/15 37,391元 112/6/15 990,696元 4 112/6/15 35,000元 挪用 未見   112/6/15 2,391元 未見 5   112/6/19 4,137元 中國石油化 112/6/19 4,137元 台銀中國石油化 112/6/19 6,528元 112/6/19 994,833元 6    112/6/19 61,658元 一銀第一商業銀  112/6/19 1,056,491元 7   112/6/21 120元 存款息 未見 112/6/21 6,648元 未見 8 112/6/21 6,000元 挪用 未見   112/6/21 648元 未見 9   112/6/26 29,938元 一銀苓雅分行 未見 112/6/26 30,586元 未見 10 112/6/26 29,000元 挪用 未見   112/6/26 1,586元 未見 11   112/6/27 363元 趙恒勝 未見 112/6/27 1,949元 未見 12   112/6/27 909元 日隆公司 未見 112/6/27 2,858元 未見 13   112/7/3 6,126元 周陳淑貞 未見 112/7/3 8,984元 未見 14   112/7/3 3,848元 明新彩國際 112/6/30 3,848元 一銀明新彩國際 112/7/3 12,832元 112/6/30 1,060,339元 15 112/7/3 11,000元 挪用 未見   112/7/3 1,832元 未見 16 112/7/5 1,373元 電話費 112/7/5 1,556元 電話費   112/7/5 459元 112/7/5 1,058,783元 17  112/7/5 6,016元 電費    112/7/5 1,052,767元 18  112/7/5 6,553元 電費    112/7/5 1,046,214元 19  112/7/7 156,660元     112/7/7 889,554元 20  112/7/7 9,135元     112/7/7 880,419元 21  112/7/7 10,200元     112/7/7 870,219元 22  112/7/7 2,745元     112/7/7 867,474元 23  112/7/7 1,657元     112/7/7 865,817元 24  112/7/7 1,400元     112/7/7 864,417元 25    112/7/10 6,092元 蘇珍玉  112/7/10 870,509元 26    112/7/10 5,100元 蘇珍玉  112/7/10 875,609元 27    112/7/10 24,842元 蘇珍玉  112/7/10 900,451元 28    112/7/10 4,137元 台銀中國石油化  112/7/10 904,588元 29   112/7/10 2,454元 未見 112/7/10 2,913元 未見 備註 1、證據出處:警卷第19頁之偽造存簿明細、偵卷第36至37頁之交易明   細表、偵卷第55頁之存摺收支狀況 2、「未見」為遭刪除之部分       
附表二(2023年管委會財務報表部分)
編號 項目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  正確 偽造 正確 偽造 正確 偽造 正確 偽造 正確 偽造 正確 偽造 正確 偽造 1 管理費收入  125,671元  247,074元  198,077元  164,213元  167,310元  234,608元  171,102元 2 車管費收入  5,100元  15,000元  4,200元  30,900元  2,400元  5,400元  5,400元 3 其他收入  16,200元  7,716元    1,224元  1,200元  1,523元   4 收入總計(A) 54,809元 146,971元 181,613元 269,790元 74,147元 202,277元 102,825元 196,337元 114,845元 170,910元 95,869元 241,531元 67,579元 176,502元                 5 行政管銷費  167,809元  159,910元  157,826  158,680元  160,394元  159,880元  160,394元 6 維修保養費  20,200元  10,200元  10,800元  18,100元  10,200元  13,200元  10,200元 7 暫收款(施工保證金)               8 支出總計(B) 224,773元 188,009元 50,835元 170,110元 200,592元 168,626元 103,961元 176,780元 115,160元 170,594元 97,546元 173,080元 62,873元 170,594元                 9 當月結餘 (A)-(B) -169,964元 -41,038元 130,778元 99,680元 -126,445元 33,651元 -1,136元 19,557元 -315元 316元 -1,677元 68,451元 4,706元 5,908元 10 當月底銀行餘額(C) 1,653元 858,403元 132,431元 958,083元 5,986元 999,734元 4,850元 1,019,291元 4,535元 1,019,607元 2,858元 1,088,058元 7,564元 1,093,966元 備註 1、證據出處:警卷第20頁之偽造收支報表、偵卷第36至37頁之交易明細表、偵卷第51至61頁之存摺收支狀況、偵卷第63頁之現金繳納管理費未存入、偵卷第65頁之現金繳納管理費未登記、偵卷第67頁之挪用部分說明、偵卷第69頁之大樓固定支出明細(已支付) 2、編號10之3月「偽造」餘額金額應為「991,734元」(多加總了「8,000元」) 3、編號10之4至7月「偽造」餘額金額,因3月餘額金額而均多加總「8,000元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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