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(2025-09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5-09-10 案號: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簡字第2597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蘇智偉


選任辯護人  吳勁昌律師
            馬涵蕙律師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速偵字第100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蘇智偉犯竊盜罪,共貳罪,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如易服勞役
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,
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    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蘇智偉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(共
    2罪)。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應予分
    論併罰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,竟不思
    以正途取得財物,率爾竊取他人財物,造成他人財物損失及
    危害社會治安,欠缺法紀觀念及未尊重他人財產權,所為實
    應非難;惟考量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,所竊財物均已發還告
    訴代理人鄧智鴻領回,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物
    具領保管單在卷可稽(見偵卷第81頁),犯罪所生危害已有
    減輕;兼衡被告自述之犯罪動機(工作壓力大,以偷竊方式
    抒壓)、手段、所竊財物價值,暨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
    、經濟生活狀況,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尚無前科之素行
    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均諭知如易服勞
    役之折算標準。併綜衡被告犯行期間、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
    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
    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至辯護人雖具狀請求給予被告緩刑
    機會等語,惟本院審酌被告為本案第一次竊盜犯行後,竟食
    髓知味,再度前往相同地點以相同手法為第二次竊盜犯行,
    顯非單一偶發性犯罪;又告訴人始終無調解意願,有好市多
    股份有限公司大順分公司114年7月5日函文在卷可查,難認
    告訴人有原諒被告之意;且本院對被告科處之罰金刑亦不致
    產生短期自由刑之弊害,是為維持法秩序,本院認不宜為緩
    刑之宣告,附此敘明。
四、被告本案竊得之財物固為其犯罪所得,然均已發還告訴代理
    人領回,業如前述,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,不予宣
    告沒收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   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
    上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
    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王勢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 法 官 陳力揚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瑋庭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320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
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速偵字第1005號
  被   告 蘇智偉 (年籍資料詳卷)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
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: 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蘇智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分別於:
(一)民國114年5月5日14時20分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即
   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大順分公司賣場內,徒手竊取商品架上
    之CALVIN KLEIN MENS SS TEE男短袖上衣2件(價值共新臺幣
    【下同】1198元)放入購物袋內,得手後未取出結帳即離去
    。
(二)114年5月26日11時40分許,在同一地點,徒手竊取商品架上
    之Timberland男短袖上衣1件及MARLBORO CLASSICS男短袖上
    衣1件(價值共1396元)放入購物袋內,得手後未取出結帳即
    欲離去之際,為賣場巡查員鄧智鴻即時發現,將蘇智偉攔下
    並報警處理,警方到場後逮捕蘇智偉並扣得上衣2件,蘇智
    偉事後又交付5月5日所竊得之上衣2件與警扣押(共4件均已
    發還),而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大順分公司負責人趙建華委託鄧智
    鴻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蘇智偉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
    ,核與告訴代理人鄧智鴻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,並有扣
    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照片、監視器影像擷圖及
    扣押物具領保管單附卷可稽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
    其犯行堪予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,共2罪,
    且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請分論併罰。至被告所竊得之財物
    均已扣案並發還被害人而無需宣告沒收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王勢豪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