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M 損害賠償(2026-06-09)
一般民事糾紛
KSDM
2026-06-09
案號:附民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5年度附民字第646號
原 告 蔡孟玹 地址詳卷
被 告 王豫勝 地址詳卷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
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院
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
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按,附帶民
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,若刑事訴
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,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。又按起訴是否合法,以起訴時為準,此為
法律上必備之程序,不得補正,亦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
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。
二、經查,原告蔡孟玹因被告王豫勝涉犯詐欺案件,於民國115
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狀載日期為115年
5月9日),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
戳章在卷可稽。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,
雖經檢察官於115年4月11日偵查終結,以115年度偵字第899
6、7831、6566、10596號提起公訴,然於原告起訴時尚未繫
屬本院,該案係115年5月22日始繫屬本院,此有法院前案紀
錄表、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,依照上開說明,其訴顯不合法
,亦不因上開刑事案件嗣後繫屬於本院而得補正其程序瑕疵
。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另本
案僅為程序判決,原告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,再行提
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
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詠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李欣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