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M 洗錢防制法等(2026-06-10)
刑事相關(公司角色待確認)
KSDM
2026-06-10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3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夏允真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
月9日所為之115年度訴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夏允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
理 由
一、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
等法院為之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
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
院。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
法第361條定有明文。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
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同法第362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上訴人即被告夏允真不服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0號第一審刑
事判決,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5年4月29日聲明上訴,
惟其上訴狀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陳,然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
滿後20日,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,爰依前開規定,命被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上訴理由書(書狀內須載明上
訴之具體理由)。又逾期未補提者,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
條規定駁回上訴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36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蕭竣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