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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KSDM 2026-06-09 案號: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940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 刑  人  林奕聲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5年度執聲字第8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林奕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拘役
柒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奕聲因犯竊盜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
   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第51條第6
    款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
    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
   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,
   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拘役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
    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120日;依
    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者
    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
    定之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及刑事
   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
    ,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
    、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。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
   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各
    案卷無誤,認其聲請為正當。又本院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
    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,該函於民國115年5月19日寄存送
    達受刑人住所地所在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
    所,惟迄今未獲受刑人回覆乙節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考
    。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均為竊盜罪,犯罪類型、侵害法益
    類型相同,惟2罪之被害人仍有不同,並考量其2罪之犯罪態
    樣、犯罪時間間隔,兼衡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,充分
    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,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
   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
    條、第51條第6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 9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蓉
附表:
 編     號  1 2  罪     名  竊盜罪 竊盜罪   宣  告  刑  拘役4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 114年8月9日 114年8月27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1494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2266號 最 後   事實審 法 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案  號 114年度簡字第6220號 115年度簡字第306號  判決日期 115年1月29日 115年2月11日 確 定   判 決 法 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案  號 114年度簡字第6220號 115年度簡字第306號  判  決確定日期 115年3月18日 115年3月18日 備      註 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924號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405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