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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KSDM 2026-06-09 案號: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763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 刑  人  黃珣誠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5年度執聲字第6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黃珣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
徒刑貳年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珣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
    法院判決確定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
    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
    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
   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;宣告多數有
    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
    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
    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,
    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,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
    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,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
    之人格特性,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
    相關刑事政策,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
    則,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,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
    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,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。
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業經法院判處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刑,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,且各罪
    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(民國113年7月18日)前
    ;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,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
    4年度聲字第19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等情,
   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、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,是檢察
    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
    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為正當。   
四、復依前揭說明,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,應於附表
    所示各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3月,且於附表所示各
    罪之總和以下之範圍,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,即不得重於
    附表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、加計附表編號4
    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2年11月(計算式:1年8月+1年3月
    =2年11月)。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
    詐欺取財罪,侵害對象雖有異,但罪質相同、犯罪情節、手
    段類似,整體犯罪時間介於113年4月間,間隔甚近,復審酌
    其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漠視態度、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
    度、刑罰之邊際效益等總體情狀,暨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定
    執行刑之意見,有刑事陳述意見狀(院卷第27頁)附卷可參
    ,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    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、
    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薇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佩珊
附表
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(民國)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  法院、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、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有期徒刑1年3月 113年4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113年5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0號 113年7月18日(聲請書附表誤載為7月17日)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有期徒刑1年1月 113年4月2日至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63號 113年1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63號 114年1月22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有期徒刑1年 113年4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有期徒刑1年3月 113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560號 114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560號 114年12月13日 備註: ⑴聲請書附表「罪名」欄均補充更正如本裁定附表「罪名」欄所示。 ⑵編號1至3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9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(已執行完畢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