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(2026-06-08)
其他/待認定
KSDM
2026-06-08
案號: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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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70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孫貞榮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5年度執聲字第5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孫貞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拘役
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孫貞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判
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第51條
第6款,定其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
裁定等語。
二、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有二以上裁判者,依第
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刑;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
,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:宣告多數拘役者,比照前款定
其刑期,但不得逾120日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
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,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
情,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。又本院再為定應
執行刑之裁判時,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
拘束。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,兼酌受刑人
所犯數罪均為竊盜犯行、犯罪時間、犯罪情節、侵害法益、
對社會之危害情形、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
、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,及受刑人經合法
送達未對本件定執行刑表示意見之情形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
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項、第53條、
第51條第6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黃毓琪
附表:
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(民國)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、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、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674號 114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674號 114年7月月1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415號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宣告刑,曾經高雄地院114年度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2 竊盜 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103號 114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103號 114年8月26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601號 3 竊盜 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4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483號 114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483號 114年12月31日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348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