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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KSDM 2026-06-08 案號: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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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646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 刑  人  吳水龍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5年度執聲字第5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吳水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
徒刑貳年伍月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吳水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判
   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及第51條
    第5款,定其應執行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
    裁定等語。
二、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,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
    得易科罰金之罪等情形,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
    刑者,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
    ,依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
    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
    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
    定有明文。
三、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,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
    情,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,且受刑人請求檢
    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有受刑人同意聲請定
    執行刑調查表可佐。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,應受
    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。爰於法律秩序理
    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,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均為竊盜犯行
    、犯罪時間、犯罪情節、侵害法益、對社會之危害情形、反
    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、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
    體情狀為整體評價,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
    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、
    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毓琪


       
附表:
編號 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(民國)    最後事實審      確定判決       備註         法院、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、案號 確定日期   1 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13年6月15日10時44分許、同年月16日10時3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42號 114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42號 114年6月月11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010號 ⑴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宣告刑,曾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確定 ⑵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宣告刑,曾經高雄地院114年度聲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確定 ⑶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宣告刑,曾經屏東地院115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確定 2 竊盜 有期徒刑玖月 113年6月23日10時30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748號 114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748號 114年8月13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301號  3 竊盜 有期徒刑玖月 113年7月1日16時49分許 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4 竊盜 有期徒刑玖月 113年7月12日16時27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5 竊盜 有期徒刑玖月 113年7月21日8時57分許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6 竊盜 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6月21日12時30分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51號 114年8月2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51號 114年10月1日 屏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546號  7 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13年6月1日2時41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20號 114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20號 114年11月5日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136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