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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M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(2026-06-08)

其他/待認定 KSDM 2026-06-08 案號: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1128號
聲  請  人
即  被  告  陳勝林



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(114年度訴字第1020號),聲請具
保停止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即被告陳勝林(下稱被告)所犯殺人未遂等犯行,業
    經本院於115年3月24日調查證據與辯論終結,並於115年4月
    28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0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年6月在案,
    被告嗣後提起上訴,本院遂於115年6月2日發文將卷證送交
 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(下稱高雄高分院),惟因被告於11
    5年6月2日向高雄高分院提出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時,
    因高雄高分院尚未收受本案卷證,經該院函轉本院,由本院
    於115年6月5日收受書狀並於同日分案,此有被告聲請具保
    停止羈押狀暨其上之高雄高分院收狀戳章、高雄高分院115
    年6月2日雄分院玉刑分案字第06432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
    與分案戳章、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20號判決書、被告法院
    前案紀錄表以及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佐。是以,被告所
    提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本院分案時,業已脫離本院繫屬
    ,本院自無諭知具保停止羈押之權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穎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致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鈺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