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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SDM 聲請沒入保証金(2026-06-09)

其他/待認定 KSDM 2026-06-09 案號: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5年度聲字第1012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告  即
具  保  人  黃清弘



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(
115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黃清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即具保人黃清弘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提
    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1萬元後,由檢察官許可
    釋放在案。茲因被告現已逃匿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
    項、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聲請沒入上
   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
   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
    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
    具保者,準用之;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
    併沒入之;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4
    11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、上開
    刑事判決在卷可按。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、拘提,無
    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,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
    達證書、拘票暨報告書、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、臺
   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
    可稽。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,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
    列表在卷可按,足見被告業已逃匿,揆諸上開規定,聲請人
    之聲請自屬有據,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
    入之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規
    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 法 官  林書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欣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