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2026-06-04)
其他/待認定
KSDM
2026-06-04
案號: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簡字第273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鍾珮菁
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(115年度毒偵字第84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鍾珮菁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「114年1月4日
」更正為「115年1月4日」、第9行「住處」刪除;證據部分
「被告鍾珮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
檢體監管紀錄表(檢體編號:0000000U1009)」分別更正為
「被告鍾珮菁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坦承不諱、濫用藥物尿
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(檢體編號:0000000U1009)」
,並補充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
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鍾珮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,
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出所,有法
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。依此,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
畢釋放後,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,檢察官依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,自屬合法。
三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
二級毒品罪;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第二
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
規定,經審酌本案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子後,考量施用毒品
乃自戕性並為病患型犯罪,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
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
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李燕枝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5年度毒偵字第843號
被 告 鍾珮菁
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
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鍾珮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法院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
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
,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為不起訴處分
確定。詎其仍不知悔改,復於前開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
後3年內,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115
年1月1日晚上某時許,在高雄市大寮區某處公園,以將甲基
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入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
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於114年1月4日2時55分許,在高
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號住處前,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查,
經徵其同意採尿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
陽性反應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鍾珮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
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,確呈安非他命、甲基安
非他命陽性反應,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(檢
體編號:0000000U1009)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
心尿液檢驗報告(報告編號:R00-0000-000)各1份在卷可
稽。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。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犯嫌
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
二級毒品罪嫌。
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
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謝長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