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M 洗錢防制法等(2026-06-11)
刑事相關(公司角色待確認)
KSDM
2026-06-11
案號: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簡字第2482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文順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
度偵字第40328號),及移送併辦(115年度偵字第7995號),因
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原案號:115年度審
訴字第928號),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
:
主 文
王文順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,處有期
徒刑參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
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王文順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,可能供犯罪集
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,且倘犯罪集團自該
金融帳戶提領、轉匯被害人所匯款項,將致掩飾、隱匿他人
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,藉以逃避國家追訴、處罰,竟基於幫
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,於民國114年9月23日
某時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號「統一超商本元門市
」,以超商店到店方式,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
000000號帳戶(下稱本案郵局帳戶)之提款卡寄交予身分不
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「代辦專員黃紹靜」之詐欺集團成員,
並以LINE告知提款密碼。嗣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郵
局帳戶資料後,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
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,於如附表所示時間,以如附表所示方
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,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,而依
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,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郵局帳
戶內,旋遭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,以此方式創造資金
軌跡之斷點,而掩飾、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。
二、證據名稱:
㈠被告王文順之自白。
㈡證人即被害人紀虹宇、翁偉哲、陳煒翔、許勝國於警詢之證
述。
㈢紀虹宇、翁偉哲、陳煒翔、許勝國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、
及轉帳交易明細。
㈣本案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。
㈤王文順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、王文順所提出超商交貨便包
裹及本案郵局帳戶存簿封面翻拍照片。
三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、第339條第1項之幫
助詐欺取財罪,及第30條第1項前段、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
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。
㈡被告以提供本案郵局帳戶之行為,幫助犯罪集團詐得被害人
之財產,並使該集團得順利自本案郵局帳戶提領款項而達成
掩飾、隱匿贓款去向之結果,係以一行為觸犯觸犯上開數罪
名之想像競合犯,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,從一重之幫助一般
洗錢罪處斷。
㈢移送併辦部分(115年度偵字第7995號)核與本案犯行為相同
犯罪事實,應併予審理。
㈣被告所犯上開犯行係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,係幫助犯,
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,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,按正犯
之刑減輕之。
㈤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,但被告於偵查中否認有
何幫助洗錢犯行,自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
刑規定之適用。
㈥審酌被告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後,量處如主文所示
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沒收
㈠被告雖將本案郵局帳戶提供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
行,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,尚
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。
㈡本案如附表所列洗錢之財物,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,本
應宣告沒收,然因各該被害人匯入本案郵局帳戶之款項已經
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,被告已無從管領其去向,並不
具有事實上之支配管領權限,若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,顯然
過苛,故不予宣告沒收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,逕以
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
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,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盧重逸
附表
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(新臺幣) 1 紀虹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4日,以臉書及LINE向紀虹宇佯稱:租屋看房需先支付訂金云云,致其陷於錯誤,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內。 114年9月25日16時49分許 14,000元 2 翁偉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3日10時許,以LINE向翁偉哲佯稱:貸款需先繳交保險費云云,致其陷於錯誤,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內。 114年9月25日16時55分許 15,000元 3 陳煒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4日15時許,以LINE向陳煒翔佯稱:租屋看房需先支付訂金云云,致其陷於錯誤,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內。 114年9月25日17時23分許 14,000元 4 許勝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5日某時許,以TELEGRAM向許勝國佯稱:匯款才能約會見面云云,致其陷於錯誤,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本案郵局帳戶內。 114年9月25日17時20分許 11,000元
附錄論罪之法條
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
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
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;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
元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339條第1項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
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
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