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(2026-06-08)
其他/待認定
KSDM
2026-06-08
案號: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簡字第1541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凱欣
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(115年度偵字第158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凱欣持有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壹
顆(含主機壹支,驗前總毛重貳拾肆點玖陸參公克),沒收銷燬
之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,除證據部分「扣押物品照片1張」更
正為「扣押物品照片3張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陳凱欣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
持有第二級毒品罪。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本案卷內
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,暨被告有販賣毒
品前科之素行等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如易科
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扣案之菸彈1顆(含主機1支),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
依托咪酯成分乙節,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4年11月18
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78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
參(見偵卷第9頁)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
段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宣告沒收銷燬。至送驗
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,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
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(需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
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甘若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張瑋庭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
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
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5年度偵字第1581號
被 告 陳凱欣 (年籍詳卷)
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
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陳凱欣明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
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,依法不得持有,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
品依托咪酯之犯意,於民國114年10月1日0時51分前某時許
,在不詳網站,購得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而持有之。嗣
經警於114年10月1日0時51分許,獲報有施用毒品情事,而
至其位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號4樓之1住處查看,當場扣得
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顆(驗前總毛重24.963公克),而
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陳凱欣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
,又上開扣案菸彈經送鑑驗結果,確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
酯等情,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
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照片1張、高雄
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7785號濫用藥
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,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
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予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
二級毒品罪嫌。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份菸彈1
顆,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
燬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甘 若 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