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SDM 竊盜(2026-06-05)
其他/待認定
KSDM
2026-06-05
案號:審易緝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審易緝字第19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義宏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17756
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義宏與陳秀梅為同居人,雙方在位於
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4樓之住處共同生活。陳義宏竟意圖
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5月26日
12時10分許稍前之某時,趁罹患失智症之陳秀梅未及注意之
際,徒手竊取陳秀梅所有放置在上開住處之日幣55萬3,000
元、人民幣1萬0,806元、印尼幣49萬5,000元、美金1,798元
、港幣4,060元、新臺幣(下同)1萬1,997元、玉飾1個、戒指
16個、太陽眼鏡2個及古幣1個等財物,並將之藏放在其個人
隨身行李內。嗣於113年5月26日12時10分許,陳義宏因遭陳
秀梅之子沈志祥逐出上開住處時,而於離去之前經陳義宏同
意自願打開其隨身行李供沈志祥檢視,經沈志祥發現上述財
物後察覺有異,遂報警當場查獲,並扣得上開財物(已發還
沈志祥領回);案經陳秀梅委任沈志祥訴請偵辦,因認被告
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在審判中應諭知不受理判決,此觀刑事訴訟
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自明。又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
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陳義宏前揭涉犯竊盜犯行,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
院檢察署(下稱高雄地檢署)檢察官於114年5月9日以113年度
偵字第17756號提起公訴,並於同年6月12日繫屬本院審理,
此有上開起訴書及高雄地檢署114年6月11日雄檢冠陽113偵1
7756字第1149050022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案日期戳章1份在卷
可憑(見審易卷第3、5、6頁),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本院後
之115年4月27日死亡之事實,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個
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(見審易緝卷第5頁);則揆諸前揭規
定,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瑜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
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林君燕
引用卷證目錄一覽表 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756號偵查卷宗(稱偵卷) ⒊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136號卷(稱審易卷) ⒋本院115年度審易緝字第19號卷(稱審易緝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