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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違反商標法(2026-03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-03-17 案號:智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智簡字第25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陳室諠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
4年度偵字第1765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陳室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
品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
。扣案耳環壹對沒收。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,
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9行「竟意圖販
    賣,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」補充更正為「詎陳室
    諠明知其所陳列之耳環1對屬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,竟基於
    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」,同欄一第12行「
    嗣經薈萃商標公司職員賴志銘於上開時、地」補充更正為「
    嗣經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職員賴志銘於陳室諠意圖販賣而
    陳列後之某時,在前開店面」;證據部分「臺南市政府警察
    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」更正為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
    分局扣押筆錄」,「CHANL授權委任狀」更正為「CHANEL授
    權委任狀」,「仿冒上開商標圖樣商品之鑑定報告書1紙」
    刪除,「照片」補充為「蒐證現場照片」,並補充「證人賴
    志銘之證詞」,另補充不採被告陳室諠辯解之理由外,其餘
    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:
  被告辯稱:我不知道那是違反商標的東西,我以為只是一般
    的耳環,我不知道那是香奈兒,因為我沒有能力或機會接觸
    精品,實無知悉香奈兒品牌之可能,對香奈兒品牌或香奈兒
    公司之相關設計未曾有任何實質接觸,對該品牌毫無品牌敏
    感度,誤認該圖樣僅屬普通裝飾性圖案等語。經查:
 ㈠依被告之供述及蒐證現場照片觀之,被告係經營販售化妝品
    、鞋子、包包、水壺、玩具、布偶、3C用品、手錶、耳環等
    商品之商店,待售商品係以陳列方式供不特定多數消費者挑
    選購買,迄本件案發之民國114年1月12日止,已經營約1年8
    月之久。準此,被告陳列本件侵害商標權之耳環1對之目的
    既係為出售該耳環1對,依其販售經營之經驗當知可能會有
    消費者向伊詢問該耳環1對之相關商品資訊,故被告為順利
    出售該耳環1對,衡情應會自行蒐集整理該耳環1對之商品相
    關資訊以備詢問。而本件之商標圖樣係屬國際知名品牌,相
    關商品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、廣告媒體或實體店面,具有相
    當之聲譽,早為社會大眾所普遍熟知。況被告自承:之前我
    看到菜市場有人在賣等語。顯見被告並非首次見到與本件侵
    害商標權之耳環1對相同或相類之商品,亦可見本件之商標
    圖樣確早為社會大眾普遍熟知。是以本件之商標圖樣係屬社
    會大眾普遍熟知之國際知名品牌乙情觀察,被告當可輕易獲
    得與該耳環1對相同之本件商標圖樣係屬國際知名品牌之相
    關資訊,實無必需親自購入或實際接觸實體商品方能獲取相
    關資訊之理。是被告上開空言辯稱不知香奈兒品牌等情,尚
    難遽予採信。
 ㈡被告供稱:我購買好幾箱盲箱,將裡面的耳環挑出來販賣等
    語。故本件侵害商標權之耳環1對之貨源,並非向經商標權
    人合法授權之經銷商或代理商購得,亦無該等商品之商標註
    冊證、保證書或其他可證明商品均屬真品之文件。再佐以被
    告自陳販售金額為1對耳環新臺幣(下同)250元,與正品之
    市價行情差距甚大。足認被告取得時應已知悉其意圖販賣而
    陳列,嗣經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職員賴志銘基於蒐證目的
    而向其購入之耳環1對,係屬侵害商標權商品。 
 ㈢綜上,被告上開所辯,應係卸責之詞,不足憑採。 
三、論罪科刑:
 ㈠本件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職員賴志銘為蒐證而向被告購入
    耳環1對,但賴志銘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,買賣行為自未成
    交,是屬未遂階段(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
    旨參照),然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
    加以處罰。是核被告所為,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
    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。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
    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,應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
    論罪。而刑法上所稱「陳列」之行為,本具有延續性,係繼
    續犯之一種,故同一產品之陳列,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
    ,當然構成一罪(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
    參照)。又被告自114年1月12日某時起,迄於賴志銘基於蒐
    證目的而購入之某時止,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
    品未間斷,其主觀上出於一個犯意,客觀上具有反覆、延續
    實行之特徵,在法律評價上應認屬包括的一行為,僅論以一
    罪。
 ㈡本院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,經審酌本件卷內有關各項量刑因
    子後,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
    。  
四、沒收:
 ㈠扣案耳環1對,係本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,應依商標法第98條
    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宣告沒收。  
 ㈡本件賴志銘為蒐證而以250元向被告購入耳環1對,對被告而
    言雖屬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而未加處罰(詳述如前),
    但被告該次販賣而取得之價金,仍不失為被告本件犯行之犯
    罪所得。另參考被告供稱:耳環1對售價250元等語(見偵卷
    第84頁)。故本院認定被告該次販賣而取得之價金為現金25
    0元。此筆現金250元雖未扣案,惟既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
    (無庸扣除成本),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3
    項規定諭知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
    ,追徵其價額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
     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
    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
    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 林英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(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毓琦 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商標法第97條
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、
輸出或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
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。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字第17654號
  被   告 陳室諠 (詳卷)
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陳室諠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所示之商標圖案,係瑞士
    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香奈兒公司)向經濟部智慧財
    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,指定使用於耳環等飾品,其專用
    期限至民國117年3月31日止,現仍在專用期間內,且在全球
    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,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
    ,未經商標註冊人香奈兒公司之授權或同意,不得於同一或
    類似之商品,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,或明知為上開商
    品而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。竟意圖販賣,未經上
    開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,於114年1月12日某時,在高雄市
    ○○區○○路00號店面,公開陳列販售仿冒上開商標之耳環,並
    以供不特定買家選購,致消費者有混淆、誤認之虞。嗣經薈
    萃商標公司職員賴志銘於上開時、地,以新台幣(下同)25
    0元購得仿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所示之商標圖案耳環1對
    ,經送請鑑定後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後,報警處理後,始悉
    上情。
二、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訊據被告陳室諠矢口否認前揭犯行,辯稱:我不知道那是違
    反商標的東西,我以為只是一般的耳環,我不道那是香奈兒
    云云。惟查,上揭犯罪事實,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
    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仿冒上開商標圖樣商品之
    鑑定報告書乙紙及照片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
    務列印資料、鑑定意見書、CHANL授權委任狀等在卷可憑,
    事證已臻明確,被告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物品罪
    嫌。扣案之仿冒商品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,請依商標法第
  98條規定宣告沒收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鄭益雄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