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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工會法(2025-09-15)

其他/待認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5-09-15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4年度訴字第199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公司台東區營業處企業工會

兼代 表 人  謝雪霞               
共      同
訴訟代理人  郭德田  律師
            蔡佳融  律師
被      告  臺東縣政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代  表  人  饒慶鈴              
訴訟代理人  莊順丞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廖昱堯              
參  加  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
代  表  人  曾文生                
參  加  人  台灣電力工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代  表  人  吳有彬              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電力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
   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
   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於其他訴訟準用之,同條第3項亦有
    明定。
二、原告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(以下稱台電公
    司台東區營業處)勞工、所屬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,於民國
    113年7月1日以企業工會籌備會名義,檢具工會章程、會員
    名冊及理監事名冊,向被告申請登記成立「台灣電力公司台
    東區營業處企業工會」(以下稱台電公司台東區營業處企業
    工會),案經被告113年7月16日府社勞字第0000000000號函
    (以下稱前處分)同意登記立案,並發給登記證書及理事長
    當選證書。嗣參加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電公司
    )、台灣電力工會不服前處分,以利害關係人身分,提起訴
    願,經勞動部113年12月12日勞動法訴二字第0000000000號
    訴願決定(下稱113年12月12日訴願決定)撤銷前處分,諭
    知被告於2個月内另為適法之處分。被告重新審查結果,認
    台電公司台東區營業處不具有法定之獨立人事及預算,不符
    合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要件,以114年2月18日府社勞
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(下稱原處分),否准設立登記之申請。
    原告不服,提起訴願,亦遭決定駁回,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
    。
三、經查,本件判決之結果,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,則參加人台
    電公司依工會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應代扣工會會費、依工會
    法第35條規定受有行使特定管理權之限制、依第36條規定應
    給予工會幹部一定時間公假,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
    損害;又參加人台灣電力工會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4項規定
    ,與雇主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,須與原告台電公司台東區營
    業處企業工會共同推選協商代表或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
    ,影響其勞方代表權及團體協約代表權之行使,致其權利或
    法律上之利益亦受有損害。依首揭規定,為保障參加人台電
    公司、台灣電力工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,應命獨立參加本
    件訴訟,爰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官 孫  奇  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官 曾  宏  揚
                  法官 林  韋  岑
                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周  良  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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