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3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5 案號:城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城補字第12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張其嫺  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
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
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
計算其價額。經查,原告請求㈠被告張其嫺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
)3234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7計算之利息;㈡被告應給付5萬2020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1
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是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5萬6332元(含本金5萬5254元及自115年1月13日起
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2日止之利息1078元,計算式如附表所示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
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林敬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李  文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5    日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