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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3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8 案號:城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城簡字第17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被      告  張其嫺



            許敬民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    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    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
   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
    月12日以115年度城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送達5日內
    補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而此項裁定已於同年
    2月13日送達原告,此有裁定書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(見本
    院卷第25頁)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簡易庭詢問
    簡答表、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、答詢表等資料附卷為憑(見
    本院卷第39、41、43頁),揆諸上開說明,其訴顯非合法,
    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   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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