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KMEV 清償借款(2026-06-09)

消費/小額 KMEV 2026-06-09 案號:城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城小字第16號
原      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訴訟代理人  宋誠耘  

被      告  江信宏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  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   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而
    原告雖記載被告住所係在「金門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000號」,然
    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3年6月28日自上址遷出,現已遷入「屏
    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」,且借款契約書上亦載契約寄達地為
    同址,有本院收文章戳、借款契約書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
    -遷徒紀錄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1
    1、15、29、31至32頁)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
   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