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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贈與行為等(2026-03-20)

其他/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0 案號:城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城簡字第36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董東漢
            董育全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,上訴人於民國115年3月
6日對於本院115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
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,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
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,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
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
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
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
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
)。 再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
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
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
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
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
文。經查,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,上訴人對其不服,就其敗
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即應以債權
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之,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萬747元(計算式如附表
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4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金城簡易庭  法  官  林家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童靖文
附表: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(民國) 終止日 (民國)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21萬210元 略 略 略 21萬210元 2 利息 10萬5,724元 99年10月28日 104年8月31日 20% 10萬2,421.94元 3 利息 10萬5,724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1月2日 15% 14萬8,114.98元 合計(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      46萬74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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