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筆錄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(2025-09-10)
消費/小額
宣示判決筆錄
2025-09-10
案號:城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示判決筆錄
114年度城小字第3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李秉澔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城小字第35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於
114 年9 月10日上午10時4 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
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宋政達
書記官 杜敏慧
通 譯 陸明華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未到
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到
被 告 李秉澔 未到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4 條第2 項、
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543元,及其中新臺幣19,963元自
民國113 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,543元為原告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書記官 杜敏慧
法 官 宋政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杜敏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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