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11)
一般民事糾紛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1
案號:城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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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城補字第10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薛龍璟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6,798元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,1
60元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
之13規定,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;無交
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此為必備之
程式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
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
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
算其價額;至於起訴後所生者,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
額,不予併算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規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:
㈠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
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4號),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㈡又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
幣(下同)400,000元,及起訴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等費用,依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416,
798元(計算式:400,000元+15,780.82元+1,016.99元=416,
798元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。是以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5,66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,尚應
補繳5,160元。
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期命原告補正
之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(又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及多元
化繳款通知書時,若記載之繳款期限不一致,則以本裁定主
文所定補繳期間為準)。
三、原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法 官 宋政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
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;其餘部
分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杜敏慧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400,000元 1 利息 400,000元 114年10月7日 115年1月4日 (90/365) 16% 15,780.82元 2 違約金 400,000元 114年11月8日 115年1月4日 (58/365) 1.6% 1,016.99元 小計 16,797.81元 合計(本金+利息+違約金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 416,79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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