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MEV 清償借款(2026-06-09)
消費/小額
KMEV
2026-06-09
案號:城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城小字第16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
被 告 江信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而
原告雖記載被告住所係在「金門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000號」,然
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3年6月28日自上址遷出,現已遷入「屏
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」,且借款契約書上亦載契約寄達地為
同址,有本院收文章戳、借款契約書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
-遷徒紀錄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1
1、15、29、31至32頁)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
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李 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