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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2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4 案號:城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城補字第55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被      告  張富凱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
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
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
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
算其價額。經查,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萬4478
元,其中9萬9383元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4560元(
含本金10萬4478元及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0
月21日止之利息82元,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63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1
3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年     12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梨香
附表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利息 9萬9383元 114年10月20日 114年10月21日 15% 81.68元 小計(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      8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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