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(2025-09-01)
一般民事糾紛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1
案號:城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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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城補字第40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被 告 李邦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
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
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
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
其價額。經查,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3萬2820元
,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
算之利息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9399元(含本金13萬2820
元及自114年3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15日止之利息657
9元,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,扣除原
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52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張梨香
附表:(日期均為民國,金額均為新臺幣)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3萬2820元 114年3月25日 114年7月15日 16% 657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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