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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筆錄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(2025-09-10)

消費/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5-09-10 案號:城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城小字第35號
    原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被    告  李秉澔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城小字第35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於
114 年9 月10日上午10時4 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
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  法  官  宋政達
    書記官  杜敏慧
    通  譯  陸明華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    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
  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到
    訴訟代理人  戴振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到
    被      告  李秉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到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4 條第2 項、
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543元,及其中新臺幣19,963元自
  民國113 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
  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,543元為原告
 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杜敏慧
             法 官  宋政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杜敏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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