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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5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13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

被      告  翁鈞樺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
   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
   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以
   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,此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
   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其訴
    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以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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