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9)
其他/待認定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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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許勇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,334,129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(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,詳如第三項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8月23日向
債權人借款4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03%計算,債
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
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
權人借款99,70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110年12月29日向債權
人借款1,17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83%計算,債務人
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
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
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7,
2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113年6月12日向債權
人借款4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13%計算,債務人若
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
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
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9,7
1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114年1月23日向債權
人借款96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.83%計算,債務人
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
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
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23
,75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㈤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4年9月22日向
債權人借款4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33%計算,債務
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
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
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
13,70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經查,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上開5筆「違約金」記
載請求「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」之部分,
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,而本
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,方循督促程序辦理,故債權
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,即亦應予確定,乃無「每次」違
約之情事為是,因此,本院爰駁回「每次」違約之部分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
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6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99,707元 自114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3% 2 57,241元 自114年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83% 3 139,717元 自114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13% 4 623,759元 自114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83% 5 413,705元 自114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3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99,707元 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57,241元 114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3 139,717元 114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4 623,759元 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5 413,705元 114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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