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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M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KM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07號
債  權  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


債  務  人  傅正利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15,506元,及自民
    國9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  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原債權人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與聲請人即元大商
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,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
    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
    核准在案,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。是本案之債權業
    已移轉,合先敘明。債務人傅正利於93年7月7日向聲請人請
    領並核准發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
    ,依信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
   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
   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相關規定
    ,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
    算利息。今債務人傅正利截至遞狀日止,共消費簽115,506
    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。釋明文件:帳簿查詢表
    、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鄭逸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