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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M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2)

其他/待認定 KMDV 2026-06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97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

債  務  人  蔡謨鳴  


            蔡伯聲  

            嚴珍英  

一、債務人蔡伯聲、蔡謨鳴、嚴珍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
    (下同)133,46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   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 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蔡謨鳴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蔡伯聲、嚴
    珍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訂放款
    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乙紙,額度800,000元,嗣並簽訂申請
    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4份,金額總計192,142元,約定
   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
   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,每滿一個月為1期按年金法攤還
    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
   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
    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
    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
   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。詎債務人蔡謨鳴自民國11
    4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133,462元
    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
   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
    於115年3月10日,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蔡伯
    聲、嚴珍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  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
    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鄭逸璇
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59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3,462元 自114年10月1日起 至115年3月9日止 年息1.775% 001 133,462元 自115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	 年息2.775%	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33,462元 自114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	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