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M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KM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9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曾崧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9,257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曾崧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5月12日止累計29,257元正未給付,其
中28,904元為消費款;353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
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59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,904元 自115年5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