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MDV 支付命令(2026-06-09)
其他/待認定
KMDV
2026-06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86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債 務 人 張一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9,902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茲因債權人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灣之星)
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合併,由債權人為存續公司,台灣之星
為消滅公司,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權利義務,故台灣之星對債
務人之債權依法由債權人承受,此合先敍明。查債務人前向
台灣之星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。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
費用,共計欠費9,902元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帳單、欠費
明細表等影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