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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M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2)

其他/待認定 KMDV 2026-06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45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代  理  人  翁克育  
債  務  人  金御園股份有限公司

兼
債  務  人  許文雄  

債  務  人  李瓊花  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連帶
    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901,85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    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    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薇芝

附表:
編號 本金 利息起迄日 年息 違約金 1 1,901,850元 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114年3月16日止 3.09%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開利率10%計付違約金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至清償日止   自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.09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