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7)
其他/待認定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2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1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柳鋐疄(原名柳長毅、柳傳榮)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著有規 定。次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債務人柳鋐疄(原名柳長毅、柳傳榮)已於債權人聲請 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5年1月24日死亡,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,是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甚明 ,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,揆諸前開說明,債權人支付命令之 聲請即難認為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