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30)
其他/待認定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1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黃信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52,442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於民國94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
0000000CD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
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08月01
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7,06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0,300
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
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
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
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元,連續
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
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
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);(二)分
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
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
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
每卡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
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
每份1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31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75,077元 自民國102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000%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