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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31)

其他/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3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36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葉婞銨(原名葉佳宸)  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954,026元,及如
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   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債務人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
    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   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115年2月
   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5年02月10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3,450。
   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
    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
   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
    ,第二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    約金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
    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債務人於108年1
    0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
   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
    及利息,暨自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5年2月10日止
   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31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60元。已結算
   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
    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
    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
    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
    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
    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
    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
    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
    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
    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200元;(
    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
    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鄭逸璇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23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3,700元 自民國115年0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.000% 2 1,630,856元 自民國115年0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.880% 3 248,748元 自民國115年0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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