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02)
其他/待認定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0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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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林薇(即林國斌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林薇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國斌之遺產範圍內,依據民
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,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2,935元
,及㈠其中29,440元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12.20%計算之利息㈡其中17,924元自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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