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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12)

其他/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2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9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盧卓君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00,688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債務人於民國97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
    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   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114年12月
   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5年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3,594及手
    續費/費用/違約金1,7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
    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
    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
    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三
    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
   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
    借款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薇芝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14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87,590元 自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990% 2 97,804元 自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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