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12)
其他/待認定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2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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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9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盧卓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00,688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於民國97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
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114年12月
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5年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3,594及手
續費/費用/違約金1,7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
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
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
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三
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
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
借款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14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87,590元 自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990% 2 97,804元 自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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