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12)
其他/待認定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2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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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4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林思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52,084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
0000000CD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
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
115年1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,93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
費2,25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
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
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
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300
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400元,連續三期
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
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100元計算)
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
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
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
失手續費:每卡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
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
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14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42,904元 自115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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